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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行正义 | |
考功名第二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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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绩之法,考其所积也。天道积聚众精以为光,圣人积聚众善以为功。故日月之明,非一精之光也;圣人致太平,非一善之功也。明所从生,不可为源,善所从出,不可为端,量势立权,因事制义。故圣人之为天下兴利也,其犹春气之生草也,各因其生小大而量其多少;其为天下除害也,若川渎之写于海也,各顺其势,倾侧而制于南北。故异孔而同归,殊施而钧德,其趣于兴利除害一也。是以兴利之要在于致之,不在于多少;除害之要在于去之,不在于南北。 考绩绌陟,计事除废,有益者谓之公,无益者谓之烦。挈名责实,不得虚言。有功者赏,有罪者罚,功盛者赏显,罪多者罚重。不能致功,虽有贤名,不予之赏,官职不废,虽有愚名,不予之罚。赏罚用于实,不用于名,贤愚在于质,不在于文。故是非不能混,喜怒不能倾,奸轨不能弄,万物各得其冥,则百官劝职,争进其功。 考试之法:大者缓,小者急,贵者舒而贱者促。诸侯月试其国,州伯时试其部,四试而一考。天子岁试天下,三试而一考,前后三考而绌陟,命之曰计。 考试之法,合其爵禄,并其秩,积其日,陈其实,计功量罪,以多除少,以名定实,先内弟之。其先三分以为上中下,以考进退,然后外集。通名曰进退,增减多少,有率为弟。九分三三列之,亦有上中下。以为一最,五为中,九为殿。有余归之于中,中而上者有得,中而下者有负。得少者以一益之,至于四,负多者以四减之,至于一,皆逆行。三四十二而成于计,得满计者绌陟之。次次每计,各逐其弟,以通来数,初次再计,次次四计,各不失故弟,而亦满计绌陟之。 初次再计,谓上弟二也,次次四计,谓上弟三也。九年为一弟,二得九,幷去其六,为置三弟,六六得等,为置二,幷中者得三尽去之,并三三计得六,幷得一计得六,此为四计也。绌者亦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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