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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秋繁露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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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五行正义
基义第五十三
    凡物必有合。合必有上,必有下,必有左,必有右,必有前,必有后,必有表,必有里,有美必有恶,有顺必有逆,有喜必有怒,有寒必有暑,有昼必有夜,此皆其合也。阴者,阳之合,妻者,夫之合,子者,父之合,臣者,君之合。物莫无合,而合各有阴阳。阳兼于阴,阴兼于阳,夫兼于妻,妻兼于夫,父兼于子,子兼于父,君兼于臣,臣兼于君,君臣、父子、夫妇之义,皆与诸阴阳之道。君为阳,臣为阴,父为阳,子为阴,夫为阳,妻为阴。阴阳无所独行。其始也不得专起,其终也不得分功,有所兼之义。是故臣兼功于君,子兼功于父,妻兼功于夫,阴兼功于阳,地兼功于天。举而上者,抑而下也;有屏而左也,有引而右也;有亲而任也,有疏而远也;有欲日益也,有欲日损也。益其用而损其妨。有时损少而益多,有时损多而益少。少而不至绝,多而不至溢。
    阴阳二物,终岁各壹出。壹其出,远近同度而不同意。阳之出也,常县于前而任事;阴之出也,常县于后而守空处。此见天之亲阳而疏阴,任德而不任刑也。是故仁义制度之数,尽取之天。天为君而覆露之,地为臣而持载之;阳为夫而生之,阴为妇而助之;春为父而生之,夏为子而养之;秋为死而棺之,冬为痛而丧之。王道之三纲,可求于天。天出阳为暖以生之,地出阴为清以成之,不暖不生,不清不成,然而计其多少之分,则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,德教之与刑罚犹此也。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,厚其德而简其刑,以此配天。天之大数毕有十旬。旬,天地之数,十而毕举;旬,生长之功,十而毕成。天之气徐,占寒占暑。故寒不冻,暑不暍,以其有余徐来,不暴卒也。易曰:"履霜坚冰,盖言逊也。"然则上坚不踰等,果是天之所为,弗作而成也。人之所为,亦当弗作而极也。凡有兴者,稍稍上之,以逊顺往,使人心说而安之,无使人心恐而不安。故曰君子以人治人,慬而愿,此之谓也。圣人之道,同诸天地,荡诸四海,变易习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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