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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五行正义
仁义法第二十九
    春秋之所治,人与我也。所以治人与我者,仁与义也。以人安人,以义正我,故仁之为言人也,义之为言我也,言名以别矣。仁之于人,义之于我者,不可不察也。众人不察,乃反以仁自裕,而以义设人。诡其处而逆其理,鲜不乱矣。是故人莫欲乱,而大抵常乱。凡以闇于人我之分,而不省仁义之所在也。是故春秋为仁义法。仁之法,在爱人,不在爱我。义之法在正我,不在正人。我不自正,虽能正人,弗与为义,人不被其爱,虽厚自爱,不予为仁。
    昔者晋灵公杀膳宰以淑饮食,弹大夫以娱其意,非不厚自爱也;然而不得为淑人者,不爱人也。质于爱民,以下至于鸟兽昆虫莫不爱。不爱,奚足谓仁。仁者,爱人之名也。酅,传无大之之辞。自为追,则善其所恤远也。兵已加焉,乃往救之,则弗美。未至豫备之,则美之,善其救害之先也。夫救早而先之,则害无由起,而天下无害矣。然则观物之动,而先觉其萌,绝乱塞害于将然而未形之时,春秋之志也,其明至矣。非尧、舜之智,知礼之本,孰能当此。故救害而先知之,明也。公之所恤远,而春秋美之。详其美恤远之意,则天地之间然后快其仁矣。非三王之德,选贤之精,孰能如此。是以知明先,以仁厚远。远而愈贤,近而愈不肖者,爱也。故王者爱及四夷,霸者爱及诸侯,安者爱及封内,危者爱及旁侧,亡者爱及独身。独身者,虽立天子诸侯之位,一夫之人耳,无臣民之用矣。如此者,莫之亡而自亡也。春秋不言伐梁者,而言梁亡,盖爱独及其身者也。故曰:仁者爱人,不在爱我,此其法也。
    义云者,非谓正人,谓正我。虽有乱世枉上,莫不欲正人。奚谓义?昔者,楚灵王讨陈、蔡之贼,齐桓公执袁涛涂之罪,非不能正人也,然而春秋弗予,不得为义者,我不正也。阖庐能正楚、蔡之难矣,而春秋夺之义辞,以其身不正也。潞子之于诸侯,无所能正,春秋予之有义,其身正也;趋而利也。故曰:义在正我,不在正人,此其法也。夫我无之而求诸人,我有之而诽诸人,人之所不能受也。其理逆矣,何可谓义。义者,谓宜在我者。宜在我者,而后可以称义。故言义者,合我与宜以为一言,以此操之,义之为言我也。故曰:有为而得义者,谓之自得,有为而失义者,谓之自失。人好义者,谓之自好;人不好义者,谓之不自好;以此参之,义我也明矣。
    是义与仁殊。仁谓往,义谓来,仁大远,义大近。爱在人,谓之仁,义在我,谓之义。仁主人,义主我也。故曰:仁者人也,义者我也,此之谓也。君子求仁义之别,以纪人我之间,然后辨乎内外之分,而著于顺逆之处也。是故内治反理以正身,据礼以劝福。外治推恩以广施,宽制以容众。孔子谓冉子曰:治民者先富之,而后加教。语樊迟曰:治身者,先难后获。以此之谓治身之与治民,所先后者不同焉矣。诗曰:"饮之食之,教之诲之。"先饮食而后教诲,谓治人也。又曰:"坎坎伐辐,彼君子兮,不素餐兮!"先其事,后其食,谓治身也。春秋刺上之过,而矜下之苦;小恶在外弗举,在我书而诽之。凡此六者,以仁治人,义治我,躬自厚而薄责于外,此之谓也。且论已见之,而人不察,曰:君子攻其恶,不攻人之恶。不攻人之恶,非仁之宽与?自攻其恶,非义之全与?此之谓仁造人,义造我,何以异乎?故自称其恶谓之情,称人之恶谓之贼;求诸己,谓之厚,求诸人谓之薄;自责以备谓之明,责人以备谓之惑。是故以自治之节治人,是居上不宽也;以治人之度自治,是为礼不敬也。为礼不敬则伤行,而民不尊;居上不宽则伤厚,而民弗亲。弗亲则弗信,弗尊则弗敬。二端之政诡于上而僻行之则诽于下,仁义之处可无论乎?夫目不视弗见,心弗论不得。虽有天下之至味,弗嚼弗知其旨也,虽有圣人之至道,弗论不知其义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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